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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證常問

我於3:15p.m.向流通量提供者提出報價要求,但其於3:40p.m.方提供報價,該流通量提供者有否違反其責任?

有可能,但須視乎情況而定。由 2012 年 10 月 31 日起,回應報價的最長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

倘出現以下 9 種主要情況,則流通量提供者無需於 10 分鐘內提供報價。

(a) 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時段(如適用);

(b) 於每個交易日上午交易時段的首 5 分鐘或於首次開始交易後的首 5 分鐘;

(c) 當權證或牛熊證或任何掛鈎資產因任何原因暫停交易;

(d) 當並無權證或牛熊證可供莊家活動進行時;

(e) 若權證或牛熊證的理論價值低於 0.01 港元;

(f) 僅就牛熊證而言,於發生強制贖回事件後;

(g) 若掛鈎資產為指數,若有關指數的期權或期貨合約的買賣出現或存在暫停或限制,或指 數水平因任何原因未有如期計算或公佈;

(h) 當出現流通量提供者控制以外的操作及技術問題,導致流通量提供者提供流通量的能力 受阻時;或

(i) 若出現嚴重影響發行人對沖能力的「急劇波動的市場(“fast market”)」。

以上數據為15分鐘前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