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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證常問

主動報價的條件是甚麼?

發行人僅需承諾就符合以下條件(以實時基準計量)的權證及牛熊證提供主動報價:

(a) 與交投活躍資產掛鈎;

(b) 其總市場流通量為50%或以下;

(c) 僅就權證而言,到期前的剩餘時間最少為30日(例如2013年1月2日到期的權證,流通量提供者應主動報價直至及包括2012年12月3日);

(d) 僅就權證而言,其價值狀況介乎20%價內及20%價外之間。「價值狀況」乃將掛鈎資產的現貨價或現貨水平與行使價或行使水平比較而得出;及

(e) 僅就牛熊證而言,掛鈎股份的現行價格與贖回價相差為2%以上,或掛鈎指數的現行水平與贖回水平相差為1%以上。此「合資格範圍」乃將掛鈎資產的現貨價或現貨水平與贖回價或贖回水平比較而得出。

上述條件載於業界準則第4.2段,可於(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dwrc/Documents/principle_c.pdf)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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