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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證常問

我買入與掛鈎股份掛鈎而到期日為4月底的認購權證。為何認購權證於3月中按低於其內在價值的價格進行買賣並出現1%負溢價?

此情況看來並不合理,因為權證價格應至少相等於其內在價值(即掛鈎股份的現行市價超逾認 購權證行使價的差額)。

雖然於大部分情況下權證按高於其內在價值的價格進行交易,但並不表示該內在價值必定為權 證的最低價值。一如下文所述,權證有可能按低於其內在價值的價格進行交易。

持有認購權證有別於持有掛鈎股份,尤其因認購權證持有人無權收取掛鈎股份可能宣派的任何 股息。在此特定情況下,掛鈎股份將於 3 月底公佈其年度業績。根據以往多年的慣例,掛鈎股 份有可能於 4 月中除息。由於認購權證於 4 月底到期,計算認購權證於該到期日的派付時所使 用的掛鈎股份市價會是除息後的價格。因此,認購權證持有人所取得的派付將低於應有水平。 雖然於 3 月中仍未能知悉掛鈎股份會宣派的年終股息金額,但市場廣泛預期股息將不少於 1.5 港元。故此,潛在投資者及流通量提供者在為認購權證定價時扣除股息這做法並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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